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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泰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》政策解读

信息时间:2024-07-03信息来源:市政府办阅读次数:

《泰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将《办法》解读如下: 

一、起草依据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》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《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》等文件要求,结合泰州实际,起草该《办法》。

二、起草过程

2023年1月,成立《办法》起草小组,开展专题调研;2月16日,组织市发改委、工信局等市级机关部门座谈交流,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;4月份完成《办法》(初稿)起草工作;4月26日,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;5月11日,广泛征求6个市(区)和45家市级机关部门意见,对《办法》进行修改完善;5月31日,召开专家评审会,通过专家评审,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;7月3日,经泰州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。

三、主要内容

《办法》共7章:

第一章为“总则”,简述《办法》的起草依据、适用范围、名词解释以及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,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集约化原则,不再单独建设公共数据管理平台。

第二章为“公共数据供给”,围绕公共数据目录管理、收集和归集、供需对接、质量管理以及基础库、主题库、专题库建设等方面,明确相关环节的管理要求。

第三章为“公共数据共享开放”,明确公共数据的共享协调机制,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应当以共享为原则、不共享为例外,加强公共数据的共享共用,推动公共数据依法、安全、有序向社会开放。

第四章为“公共数据开发利用”,明确应当运用公共数据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,推动建立数据交易中心。

第五章为“公共数据安全”,明确大数据主管部门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、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各方的安全责任。

第六章为“法律责任”,明确大数据主管部门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、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,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。

第七章为“附则”,明确《办法》的参照执行范围、施行时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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